戴东原言,其族祖某尝僦僻巷一空宅,久无人居,或言有鬼,某厉声曰:吾不畏也。入夜,果灯下见形,阴惨之气,砭人肌骨。一巨鬼怒叱曰:汝果不畏耶?某应曰:然。遂作种种恶状,良久又问曰:仍不畏耶?又应曰:然。鬼色稍和曰:吾亦不必定驱汝,怪汝大言耳,汝但言一畏字,吾即去矣。某怒曰:实不畏汝,安可诈言畏,任汝所为可矣。鬼言之再四,某终不答。鬼乃太息曰:吾住此三十余年,从未见强项似汝者,如此蠢物,岂可与同居。奄然灭矣。或咎之曰:畏鬼者常情,非辱也,谬答以畏,可息事宁人,彼此相激,伊于胡底乎?某曰:道力深者,以定静祛魔,吾非其人也。以气凌之,则气盛而鬼不逼;稍有牵就,则气馁而鬼乘之矣。彼多方以饵,吾幸未中其机械也。论者以其说为然。 饮食男女,人生之大欲存焉。干名义,渎伦常,败风俗,皆王法之所必禁也。若痴儿盬女,情有所钟,实非大悖于礼者,似不必苛以深文。余幼闻某公在郎署时,以气节严正自任,尝指小婢配小奴,非一年矣。往来出入不相避也。一日相遇于庭,某公亦适至,见二人笑容犹未敛,怒曰:是淫奔也,于律奸未婚妻者,杖遂。亟呼杖。众言儿女嬉戏,实无所染,婢眉与乳可验也。某公曰:于律谋而未行,仅减一等。减则可,免则不可。卒并杖之,创几殆。自以为河东柳氏之家法,不是过也。自此恶其无礼,故稽其婚期,二人遂同役之际,举足趑趄;无事之时,望影藏匿,跋前碿后,日不聊生,渐郁悒成疾,不半载内先后死。其父母哀之,乞合葬,某公仍怒曰:嫁殇非礼,岂不闻耶?亦不听。后某公殁时,口喃喃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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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十三 滦阳续录五
与人语,不甚可辨,惟非我不可,于礼不可二语,言之十余度,了了分明,咸疑其有所见矣。夫男女非有行媒,不相知名,古礼也。某公于孩稚之时,即先定婚烟,使明知为他日之夫妇,朝夕聚处,而欲其无情,必不能也。内言不出于阃,外言不入于阃,古礼也。某公僮婢无多,不能使各治其事,时时亲相授受,而欲其不通一语,又必不能也。其本不正,故其末不端。是二人之越礼,实主人有以成之,乃操之已蹙,处之过当,死者之心能甘乎?冤魄为厉,犹以于礼,不可为词,其斯以为讲学家乎。 山西人多商于外,十余岁辄从人学贸易,候蓄积有资,始归纳妇,纳妇后仍出营利,率二三年一归省,其常例也。或命途蹇剥,或事故萦牵,一二十载不得归,甚或金尽裘敝,耻还乡里,萍飘蓬转,不通音问者,亦往往有之。有李甲者,转徙为乡人靳乙养子,因冒其姓,家中不得其踪迹,遂传为死。俄其父母并逝,妇无所依, 寄食于母族舅氏家。其舅本住邻县,又挈家逐什一,商舶南北,岁无定居。甲久不得家书,亦以为死,靳乙谋为甲娶妇,会妇舅旅卒,家属流寓于天津,念妇少寡非长计,亦谋嫁于山西人,他时尚可归乡里,惧人嫌其无母家,因诡称己女,众人媒合,遂成其事。合卺之夕,以别已八年,两怀疑而不敢问,宵分私语,乃始了然, 甲怒其未得实据而遽嫁,且诟且殴,阖家惊起,靳乙隔窗呼之曰:汝之再娶,有妇亡之实据乎?且流离播迁,待汝八年而后嫁,亦可谅其非得已矣。甲无以应,遂为夫妇如初。破镜重合,古有其事,若夫再娶而仍元配,妇再嫁而未失节,载籍以来,未之闻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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